(2011)柘行执裁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心军、贾秀梅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心军,贾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行执裁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心军,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贾秀梅,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00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