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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闫雪姣与张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姣,张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闫雪姣。被告张子林,出生日期不详,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雪姣与被告张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雪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玉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