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房某某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房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能。委托代理人雒某某,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房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房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承担200元。代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