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钱江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尖岭岙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钱江,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尖岭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79号原告:蔡钱江,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杜凌勇、蔡英豪,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尖岭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尖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信安。委托代理人:唐福民,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钱江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尖岭岙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钱江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尖岭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钱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钱江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尖岭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0元,由原告蔡钱江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