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青阳与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阳,营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李青阳,中国铁通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舍文婕,女,1982年1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营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阳诉被告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阳于2011年8月19日以证据尚未收集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390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妍书 记 员 李 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