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周方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伟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伟强,杨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周方来,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汤一飞,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号**楼。负责人董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荣,系公司职工。被告李伟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杨杰,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本院在原告周方来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伟强、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方来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尉子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