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学界、罗万菊等与李学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邓学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433。原告罗万菊,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421。委托代理人黄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731。委托代理人容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15。被告李学艺,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723。委托代理人曾喜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11。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界、罗万菊诉被告李学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学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