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玉与毛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毛立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陈玉(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202140027),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毛立贵(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670380930),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与被告毛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立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对被告毛立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