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顾君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股份经济合作社,顾君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B0805727-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吴信忠,社长。委托代理人:郑克,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谌丽娜,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顾君兴,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顾君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顾君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