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郭文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郭文勇,徐州市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丁家村大河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齐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迎宾大道千家惠建材市场*******室。代表人:陈卓,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文勇,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徐州市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王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郭文勇、徐州市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