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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范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范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苗培龙,宝应县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因证据不足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黄 前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