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张某。被告佘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