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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中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大金鹰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大金鹰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大金鹰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少威。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子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仲裁字(2010)第221号裁决书受理了珠海市大金鹰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裁决书,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珠海市大金鹰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11039.3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310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