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李国华,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阮顺松,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嘉源新城汇源居**。法定代表人:吴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与被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华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由原告李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