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德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强迫交易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1100号罪犯王德龙。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廊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犯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4年7月22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07年2月11日以(2007)冀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1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八次,表扬三次,2008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德龙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德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1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士 文代理审判员 张 永 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锁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