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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彭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女。因本案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彭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71129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升 琴代理审判员 邱 彩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