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61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怀。被告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丽。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审 判 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