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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海田与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刘振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田,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刘振强,于金飞,王永军,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田海田,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庐山路与滦河路交界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周尚军,执行董事。被告刘振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于金飞,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王永军,男,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王辉,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田与被告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振强、被告于金飞、被告王永军、被告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田海田于2011年8月10日以被告暂时找不到、近期无法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原告田海田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