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海田与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刘振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田,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刘振强,于金飞,王永军,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田海田,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庐山路与滦河路交界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周尚军,执行董事。被告刘振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于金飞,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王永军,男,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王辉,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田与被告山东百利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振强、被告于金飞、被告王永军、被告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田海田于2011年8月10日以被告暂时找不到、近期无法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原告田海田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