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知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浙江省电信公司浦江电信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亚长城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浙江省电信公司浦江电信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知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长城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雪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浦江电信局。诉讼代表人陈涛。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武敏。上诉人美亚长城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雪峰,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分公司)、浙江省电信公司浦江电信局(以下简称浦江电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电影《剑蝶》(又名《武侠梁祝》)系美亚公司和天下影画有限公司(香港)联合出品,由吴尊、蔡卓妍等人主演,于2008年8月28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8)第07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同年10月首次在香港公映。香港影业协会出具了《发行权证明书》,载明美亚公司和天下影画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对该影片的版权转让、授权等处分。经天下影画有限公司授权,美亚公司享有该影片在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2009年7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美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本平在该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公证处工作人员启动电脑。2.由解本平操作计算机,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2009729”文件夹。3.点击IE浏览器,打开InternetExplorer的“工具”选项,选择“Internet选项”,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用鼠标点击“使用空白页”,点击删除浏览记录中的“删除”,弹出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点击“删除全部”,在弹出的“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对话框中选择“也删除由加载项储存的文件和设置”,点击“是”,点击“Internet选项”对话框中的“应用”、“确定”;4.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ntsc.ac.cn/,进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页面,打开“日期和时间属性”对话框,截屏,将截屏内容保存;5.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点击“公共查询”,再点击“公共信息查询”,出现备案公共信息查询页面,在“网络域名”栏中输入“322200.cn”,点击查询,出现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页面,点击详情信息栏的“浏览”,出现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详情信息页面,页面显示域名为www.322200.cn的网站备案单位为浙江省浦江县电信局;6.点击www.322200.cn,进入网页,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7.点击www.322200.cn网页上方的“电影频道”出现“浦江信息港·电影频道”页面,截屏并保存;8.在影片搜索中输入“武侠梁祝”,截屏并保存,点击“搜索”,出现新页面,截屏并保存。点击影片《武侠梁祝》的“详情”,出现新页面,该页面显示播放次数为2次,截屏并保存。点击“第1集、第2集”观看影片,截屏并保存。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于同年8月6日出具了(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7669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www.322200.cn网站首页有“中国电信·浦江信息港”、“江南院后·浦江信息港bate1测试版”字样,并设有“新闻频道”、“汽车频道”、“电影频道”等频道。首页尾部显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序号为浙I**备09024806号,浦江县江南院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版权所有。2010年10月25日,美亚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依法独占性享有电影作品《剑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浦江分公司及浦江电信局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中国电信浦江信息港”网站非法传播电影作品《剑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浦江分公司及浦江电信局: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后在原审庭审中,美亚公司明确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审庭审中,经查询www.net.cn网站,www.322200.cn域名的注册单位为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注册日期为2004年7月13日。登录www.322200.cn网站,显示为“无法显示该网页”。浦江分公司确认浙I**备09024806号、浙I**备07023609号系其所有。另查明,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19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浦江分公司。浦江分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上级企业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基础电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增值电信服务等。浦江电信局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上级企业为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经营范围为特殊通信、与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服务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及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证明美亚公司和天下影画有限公司系电影《剑蝶》的共同著作权人,美亚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在发行地区的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浦江分公司及浦江电信局认为美亚公司主体不适格,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从涉案网站首页显示,www.322200.cn网站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版权所有,浦江分公司确认其系涉案网站及登记备案的ICP的所有人,万网查询也显示涉案网站系由浦江分公司注册,因此,该院认定涉案网站为浦江分公司所有。对于美亚公司提出工信部的备案信息显示浙I**备07023609号的备案单位为浙江省浦江县电信局,并据此认为浦江电信局也系网站所有人,还提出浦江分公司及浦江电信局的经营地址相同,只是名称不一致,系同一单位的主张,该院认为,工信部的备案信息显示的单位名称与浦江电信局不同,仅凭该备案信息确认涉案网站系浦江电信局所有依据不足。从双方提交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浦江分公司及浦江电信局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仅以经营地址相同并不能确定两者系同一主体,因此,美亚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其针对浦江电信局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浦江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www.322200.cn网站提供电影《剑蝶》的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美亚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浦江分公司提出公证保全时并未对电影《剑蝶》进行完整播放,只是对片段镜头截屏,不能确认即为美亚公司主张权利影片的抗辩,该院认为,庭审中经比对,公证书中显示的涉案电影的片名、主演、剧情介绍、出品单位以及随机截取片段均与美亚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剑蝶》一致,故该项抗辩理由不足,该院不予采纳。对于浦江分公司提出涉案网站系委托浦江江南院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筹建,其并非行为实施人的抗辩,该院认为,浦江分公司系涉案网站的所有人,即使涉案网站系委托第三方公司筹建,浦江分公司作为委托人亦应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该项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浦江分公司还提出网站处于内部测试期间并未对外运营且为非经营性网站,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系通过马克斯电影链接采集程序采集,只是一种链接行为,其并未构成侵权的抗辩,该院认为,公证书显示,一般公众可以正常登录涉案网站,且该网站设置了如汽车频道、房产频道、团购频道等多个频道,向网络用户提供多种形式服务,是经营性的综合网站。此外,从“影视频道”的内容看,浦江分公司对各种影视信息进行选择、整理和编排,将视频资源分类为动作片、喜剧片、爱情片、剧情片等并设置了搜索栏,以方便网络用户直接在站内搜索相关的影视作品,用户只需要通过该网站即可实现在线播放,在线播放时地址栏中仍显示为www.322200.cn,故浦江分公司的上述抗辩依据不足,该院亦不予支持。浦江分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审庭审时美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浦江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准许。对于赔偿数额,因美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浦江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院考虑浦江分公司是在涉案电影公映后近10个月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网站属于测试阶段,点播次数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以及美亚公司为调查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3000元。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1年4月22日判决:一、浦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亚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美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驳回美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美亚公司负担493元,浦江分公司负担557元。宣判后,美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浦江电信局不是“浦江信息港”网站的经营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经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查询显示,涉案网站的承办单位为“浙江省浦江县电信局”,虽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不存在“浙江省浦江县电信局”,但电信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系国家管控企业,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判定,“浙江省浦江县电信局”即为浦江电信局。二、原判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浦江信息港”网站系经营性网站,站内网页上有大量广告发布,且该网站的“影视频道”对各种影视信息进行选择、整理和编排,侵权行为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浦江分公司、浦江电信局共同答辩称:一、浦江电信局对外无营业,不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二、涉案网站从建站开始到接到美亚公司警告函关闭为止,尚不足一个月,且涉案影片在网站上的点击率极低,未给美亚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期间,浦江分公司、浦江电信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美亚公司提交了(2009)甬鄞知初字第6号判决书,拟证明其原审中提出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浦江分公司、浦江电信局质证后认为,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且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涉及美亚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诉讼,与本案缺乏关联,且该判决的判赔数额对本案无约束力,故不予认定。本院二审查明,西安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核准,更名为美亚长城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综合上诉人美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浦江分公司、浦江电信局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浦江电信局是否系涉案网站的共同经营者以及原判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美亚公司上诉认为,浦江电信局系涉案网站的共同经营者,而两被上诉人均认可涉案网站系由浦江分公司单独经营。本院认为,首先,从工信部网站上显示的浙I**备07023609号的备案信息看,“浙江省浦江县电信局”这一名称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并无完全对应的企业,且在备案信息中,该单位性质为“个人”,与单位名称之间显然存在矛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在2010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颁布之前,网站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在网上进行备案,相关行政部门并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涉案备案信息同样未经行政确认,并不准确,因此,只能作为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可以被其它证明力更强的反证所推翻。其次,从涉案网站首页的版权信息看,明确显示为“浦江县江南院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版权所有”,说明该网站系由浦江分公司委托浦江县江南院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并由浦江分公司对网站版式或相关内容享有著作权。第三,从涉案网站的域名注册信息看,该域名的注册单位系浦江分公司,而非浦江电信局。最后,从企业的经营范围看,浦江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在浙江省范围内经营国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业务等。而浦江电信局的经营范围则是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信息咨询;通信设备销售;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综合性网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因此,经营网站不属于浦江电信局的经营范围。综合涉案网站的版权信息、域名归属、两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及其自认等因素足以形成证明力更强的证据链,推翻美亚公司的初步证据。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网站的经营者系浦江分公司,而非浦江电信局。美亚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原判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由于美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亦无证据证明浦江分公司的违法所得,故应根据本案相关情节,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涉案网站上传《剑蝶》的时间在该片公映近10个月之后,且在一审庭审前已被关闭,侵权时间较短;从公证书保全的涉案网站的内容来看,网站尚在测试期,显示涉案影片播放的次数仅为2次,故浦江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未对美亚公司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审法院考虑到涉案电影的上传时间、涉案网站属于测试阶段且点播次数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以及美亚公司为调查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因素,酌情确定3000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美亚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美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