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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彩金与姚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金,姚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韩彩金,女,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平,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美玉,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金与被告姚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彩金因与被告另有解决方式为由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彩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由原告韩彩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曹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