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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迪丰与张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迪丰,张鹏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38号原告:胡迪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保税区丰盛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告:张鹏飞,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迪丰诉被告张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迪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胡迪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