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迪丰与张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迪丰,张鹏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38号原告:胡迪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保税区丰盛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告:张鹏飞,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迪丰诉被告张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迪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胡迪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