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要明与李秋实、李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要明;李秋实;李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赵要明,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史国立,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秋实,住无极县。被告李红,住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要明诉被告李秋实、李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要明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要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志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惠英(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