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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锦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英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锦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英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宁波锦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7516-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118号(17-23)-(17-27)号。法定代表人:史美特,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佳琳,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英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888号8820、8818、8816号。法定代表人:罗登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锦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英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锦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