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晓桥与杨天宏、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桥,杨天宏,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刘晓桥。委托代理人马莉。被告杨天宏,司机。被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雪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桥与被告杨天宏、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