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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钱飞与董大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飞,董大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421号原告:钱飞。被告:董大甫。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嘉秀商初字第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判决生效并执行,且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大甫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沈宝庆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