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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唐永,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