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精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烟台黄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精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烟台黄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751-1号原告:精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8号。负责人:韩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英、曾飞,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黄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31-2-1号。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精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黄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黄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精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黄海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