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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徐维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维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维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徐维刚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勇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