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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成立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伟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慈溪市成立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鹏程。委托代理人:宋力群。被告:嘉兴市伟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成立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伟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成立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成立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