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阜行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秀玲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玲,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局,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8号原告曹秀玲,市民。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局。法定代表人宗光华,该局局长。第三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秀玲诉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局、第三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秀玲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