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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蒋秀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蒋秀琼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41号。法定代表人腾刚,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蒋秀琼,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秀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两项合计800元,由成都青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人民陪审员  程 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