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67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东嘎村民委*组**号。被告:薛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五家村民委*组。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