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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显旺与宁波埃卡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旺,宁波埃卡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张显旺,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明霞,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埃卡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B区金元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8468-8)法定代表人:ALAINGARMENDIAMARTINEZ,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慕金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显旺诉被告宁波埃卡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文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