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林、马顺福、周玉珍与万跃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马顺福,周玉珍,万跃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马林,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原告马顺福,男,汉族,1944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原告周玉珍,女,汉族,1953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被告万跃平,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民,总经理。原告马林、马顺福、周玉珍与被告万跃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林、马顺福、周玉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林、马顺福、周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马林、马顺福、周玉珍负担。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