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花园城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成都花园城大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1-129号A幢415号。法定代表人杨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刚,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雪,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花园城大酒店。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牟文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花园城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