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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蔺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蔺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蔺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某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诉讼费150元。审判长 徐 严审判员 何晓丽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