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与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号。负责人李玲。被执行人张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7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董事长。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与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金728333.2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付借款本金及利息805987元,并交纳执行费9683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