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一字第0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与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5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号。负责人李玲。被执行人张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7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花落信用社与张力、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于2011年3月30日做出的(2011)新执一字第0015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力位于西安市XXXXXXX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张力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力名下位于西安市XXXXXXXXXX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