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某、黄某与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98号原告胡某。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鸿斌、张伟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孙福成,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黄某与被告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黄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黄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