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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双霞诉被告管来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霞,管来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69号原告王双霞(XX霞),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管来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霞诉被告管来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霞于2011年8月18日以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