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麦文锋与珠海市巽亿商贸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麦文锋,男,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139。委托代理人郭海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运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巽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锦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鸿钦,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4。系原告珠海市巽亿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麦文锋诉被告珠海市巽亿商贸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文锋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文锋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文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麦文锋负担。审 判 长 罗魏斌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蔡 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