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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刑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崇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刑终字第58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崇西。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1年11月17日、2005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十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4年11月4日、2005年1月27日、2011年4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戒毒三个月、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崇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1)温瑞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崇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黄崇西与朋友在瑞安市康泰商务宾馆866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带到安阳派出所进行检查时,从其内裤中搜出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和两发铜制子弹。经鉴定,该支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64”式7.62mm手枪弹,结构符合枪支构造基本原理,认定为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柴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和照片,枪支缴收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限期戒毒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以及被告人黄崇西供认不讳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崇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枪支一把(现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崇西上诉称,枪支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处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原判量刑畸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崇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崇西上诉称只是代朋友暂时保管枪支,对本案的定罪与量刑并无影响,一审考虑到黄崇西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已对其从轻处罚,黄崇西认为原判量刑畸重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 娜审判员 林 晨审判员 袁骁乐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