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方根立与西安家年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根立,西安家年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方根立,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家年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劳卫路1号副一层。法定代表人路发明,总经理。关于方根立与西安家年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根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家年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2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