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006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靖华。被告李某。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超美、刘靖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常为琐事打骂她,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而且两人自2004年8月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辩称他与原告婚后生活多年,关系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否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否认与原告分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77年9月15日生一女李程词,1980年10月27日生一子李涛。婚后两人关系一直很好,在共同生活中虽也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架,但过后均能和好。2010年12月27日原告到江苏照顾其母亲,临走时被告给付原告1400元零用钱。2011年8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但对其诉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两人长期分居一节在被告否认后未能举证。被告以其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保证在以后生活中不再和原告吵架,积极要求和好。案件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均应珍惜。在共同生活中,两人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过后均能和好,以及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且当庭保证以后不再与原告吵架,积极要求和好,均足以说明原、被告两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原告所诉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两人长期分居一节因被告否认,而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认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