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袁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高某某为与被告袁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力佳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系建筑包头,曾向原告购买钢材,到2010年11月28日,双方经核算,被告应欠原告货款694,817元,并出具凭据一份,约定在当年年底付清。但被告到期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94,817元,及该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时止。原告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事实和理由为,被告袁某某系建筑包头,其于2010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前述欠款凭据,对双方自2010年初至2010年9月4日止的钢材款进行了结算,被告袁某某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94,817元。后在催讨过程中,被告袁某某的妻子即本案另一被告胡某某在凭据上签字,确认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0年11月28日凭据一份,以证明被告袁某某向原告购买钢筋,2010年初至2010年9月4日期间累计欠款694,817元,被告胡某某作为被告袁某某的妻子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两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11月28日,被告袁某某出具《凭据》一份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94,817元。被告胡某某在该份《凭据》上签名确认。另查明,被告袁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2月14日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两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袁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袁某某理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某支付所欠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某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2010年年底,故仅能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由于讼争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胡某某已在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签字确认,故本院认为本案讼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胡某某应支付给原告高某某货款计人民币694,81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由两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4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