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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朱建生与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生,舒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朱建生。被告舒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生与被告舒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生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3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张国臣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肖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