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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伍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斌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陈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伍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陈常青。张斌与陈常青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伍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常青现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斌欠款35000元及利息1551.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64元、申请执行费461元,共计3787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常青的银行存款37876.4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