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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晓文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文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晓文,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3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欧阳智彪,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晓文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晓文及其辩护人欧阳智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梁晓文开始在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新村凤新路旁销售盗版光碟和书籍。2011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晓文在此处销售盗版书籍和光碟时,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当场缴获盗版光碟4760张、杂志495本、书籍880本。经鉴定,涉案上述光碟、杂志、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含淫秽光盘5张、淫秽书籍3本。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等,以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晓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晓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梁晓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误以为贩卖盗版光碟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摆摊销售光碟带来的收入微薄,而且白天休息、晚上开店,危害性有限。2、本案属于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况,是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特别规定。3、被告人已经为他的行为付出了非常沉重的代价,其被抓至今半年多,令其家人特别是其妻子非常痛苦,其妻子将会这个月内生产,请法庭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始,梁晓文在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新村凤新路旁摆摊销售盗版光碟和书籍。2011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梁晓文在该处销售盗版光碟和书籍时,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当场缴获盗版光碟4760张、杂志495本、书籍880本。经鉴定,涉案上述光碟、杂志、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含淫秽光盘5张、淫秽书籍3本。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晓文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明知是盗版光碟和书籍仍予以贩卖。二、书证物证1、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梁晓文的经过;2、财物清单、强制措施通知书等;3、涉案光碟、书籍的照片;4、身份信息。三、鉴定结论1、出版物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光碟、杂志、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含淫秽光碟5张、淫秽书籍3本;2、补充说明;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四、勘查、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梁晓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贩卖他人作品,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达五千多份(张),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零售行为认定为发行的形式之一,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销售侵犯复制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梁晓文对外贩卖的涉案侵权光碟及书籍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晓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晓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所缴获的侵权光碟、杂志、书籍以及淫秽光碟、书籍,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占  举审 判 员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梁  银  吐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