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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李冲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李冲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110号。负责人郭洪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冲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冲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6958.94元(含利息),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冲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