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高潮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高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高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高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高潮驾驶新M78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宝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8KM+800M处,因超速与在超车道由高俊驾驶的豫QA9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侧发生碰撞后穿越中央隔离带,造成新M781**号车乘坐人韩小燕死亡,高速公路路产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高潮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王高潮与被害人韩小燕系夫妻关系,被害人韩小燕的亲属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王高潮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高俊对于自己的修车费用表示愿意自己承担,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高潮已赔偿路产损失277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高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俊的陈述、证人王森等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偿费专用票据、被害人韩小燕亲属申请书、被害人高俊放弃车辆损失赔偿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高潮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高潮取得了被害人韩小燕亲属谅解,赔偿了路产损失27780元,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高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莹 来自